广安市广安区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认定奖补的通知
- 2022年03月31日 19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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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广安区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认定奖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广区协作办〔2022〕3号
广安市广安区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2年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帮扶车间和
就业基地认定奖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的奖补工作,在《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认定奖补的实施意见》(广安区府办发〔201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协作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认定和奖补工作的通知》(广区协作办〔2020〕3号)《关于2021年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认定奖补的通知》(广区协作办〔2021〕6号)的基础上对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帮扶车间实施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主体为工商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
2.实施主体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规范,有持续经营能力;
3.能够提供适合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的工作岗位,至少与8名农村劳动力(其中脱贫劳动力不少于5名)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且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2021年已认定的帮扶车间不再重新认定;
4.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就业基地实施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主体为工商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及其他个体工商户;
2.实施主体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规范,有持续经营能力;
3.能够提供适合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的工作岗位,至少与8名农村劳动力(其中脱贫劳动力不少于5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且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2021年已认定的就业基地不再重新认定;
4.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认定资料
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认定申报材料于6月底前上报至区就业局(联系方式:刘黎雯,15282661258)。
申报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的实施主体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吸纳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就业花名册(见附件2);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向区人社局提出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认定申请。
(二)评审。区人社局进行实地核实、调查评审,择优认定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
核实、评审内容为:
1.实施主体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社会信誉、经营状况、安全生产的情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
2.是否与8名及更多农村劳动力(其中脱贫劳动力不少于5名)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月均薪资是否不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是否真实;
3.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公示。区人社局对评审合格的实施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人社局授予实施主体“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帮扶车间”或“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就业基地”牌匾,并与实施主体签订《带动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就业协议》(见附件5)。
四、奖补政策
(一)车间、基地建设补贴
成功认定为帮扶车间的实施主体,可申报5000元的一次性车间建设补贴;成功认定为就业基地的实施主体,可申报3000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补贴。补贴用于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等。实施主体需在认定成功后向区人社局提交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建设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2019-2021年已认定为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的不再重复给予车间、基地建设补贴。
(二)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是鼓励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就业给予的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用于改善劳动力就业环境、发放工资、购买保险、建设车间或基地等。
基本要求: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应与脱贫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1月1日以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截至申报日期仍在职且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
帮扶车间脱贫劳动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可申报800元/人·月的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脱贫劳动力为900元/人·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可申报1500元/人·月的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脱贫劳动力为1600元/人·月。
就业基地脱贫劳动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可申报800元/人·月的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脱贫劳动力为900元/人·月。
每家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当年申报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2022年新认定的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时间从认定文件下发后计算。
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于6月下旬、12月上旬申报(除遇特殊情况,超过2022年12月31日,相关补贴不予受理),并向区人社局提供以下资料:
1.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吸纳就业花名册(见附件2);
3.吸纳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工资发放凭证;
4.与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5.吸纳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6.吸纳残疾脱贫劳动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实施主体银行账户。
(车间或基地建设补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请报送至区就业局,联系方式:刘黎雯15282661258)
五、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成功获得授牌的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达到规定奖补条件和要求的,可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由实施主体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实施主体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奖补资金来源渠道
奖补资金从东西部协作捐赠资金列支。
七、监督和管理
(一)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要严格按照《带动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就业协议》(见附件5)履行义务,若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致使吸纳农村劳动力利益受损的,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取消其认定,收回牌匾及相关标识,追回发放的补贴。
(二)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所在乡镇要督促实施主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疫情防控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被农村劳动力投诉且经查实后仍不整改的,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取消其认定,收回牌匾及相关标识,追回发放的补贴。
(三)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实施主体在申请认定和奖补资金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取消其认定,依法追回相应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统计和更新,适时上报区人社局。
八、意见解释及有效期
帮扶车间和就业基地同时符合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等文件制定的相应奖补政策的,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本意见由广安市广安区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有相关政策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帮扶车间或就业基地认定申报表、吸纳就业花名册、建设补贴申请表、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带动农村劳动力(含脱贫劳动力)就业协议
广安市广安区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